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粵居住證擬每年簽注一次。3月28日,《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交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居住證制度的申領條件,要求居住證持有人每滿一年簽注一次,還重新設定了有關居住證持有人權益的條款內容。下面中國時尚網小編
廣東省公安廳副廳長鄭東指出,廣東省是全國流動人口最多的省份,目前流動人口3903萬,其中約820萬居住期在半年以下,很容易再次流動甚至回流原籍。《條例》規定流動人口申報登記即發放居住證,造成居住證發放過濫和浪費,加大了公共服務供給負擔和財政壓力。因此,《條例》的部分條款規定已不適應當前廣東省流動人口狀況、特點和服務管理需要,亟需修訂完善。
修訂草案明確,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規定申領居住證。
修訂草案重新設定了居住證的功能定位,將原《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廣東省居住證是流動人口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通用的居住證明”修改為“廣東省居住證是持證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有關居住證期限的條款內容也進行重新設定。修訂草案明確,廣東省居住證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印制,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一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修訂草案還重新設定了有關居住證持有人權益的條款內容。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相關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義務教育、就業、計劃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及申請授予職業資格等便利。
關于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這部分內容,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內司委指出,我省珠三角地區因集中大量外來務工人員,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資源難以滿足需要。其建議在修訂草案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的便利這一內容后面增加一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基本公共服務資源的供給能力,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提供機制,對居住證持有人的個人情況進行量化,根據量化情況確定可以相應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內容,量化指標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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