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備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的必要性,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原判決認定王力軍構成非法經營罪適用法律錯誤。檢察機關、王力軍及其辯護人提出王力軍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意見成立,予以采納。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社會公眾以及王力軍的家屬等60余人旁聽了該案的公開宣判。
合議庭在宣判后向王力軍送達了再審判決書,并就判決生效后有權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等問題向其做了解釋說明。
回顧
收購玉米獲刑農民:曾被告知移交檢察院是"走過場"
2017年2月13日,巴彥淖爾市中級法院,庭審結束后并未宣判。王力軍坐在被告席上,略顯失落。(南方周末記者 滑璇/圖)
法院再審未當庭宣判??剞q雙方均主張王力軍無罪,但控方認為,王力軍無證收購玉米的行為依然具有行政違法性,辯方則認為,行政違法性并不具備。
按照臨河工商分局的調查,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王力軍共收購玉米40萬斤?!胺欠ń洜I”數額21萬元,獲利6000元。以此計算,平均每斤玉米獲利1.5分錢。
“我懇請中院能改判我無罪,讓我輕輕松松地做一個守法的農民,讓我閑置在家兩年多的脫粒機以及農用車再響起來,為我的家庭和周邊的糧農再忙碌起來?!?/p>
內蒙古農民收購玉米被判刑 最高法指令再審
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內蒙古農民王力軍收購玉米被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刑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指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原審法院以被告人王力軍沒有辦理糧食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而進行糧食收購活動,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為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第(四)項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王力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判決生效后,一度引發輿論爭議。有觀點認為,小麥、玉米等糧食是涉及民生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資源,國家在收購、買賣等環節均有嚴格的專營制度,該農民收購玉米被判刑符合法律法規。也有觀點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該農民收購糧食無非是追求“差價”,只要不違反契約,就應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不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內蒙古農民無證收玉米被判:曾想辦證但辦不下來
王力軍稱,以前不懂法,觸犯了法律,我認錯。從我心里來說,我覺得這樣處罰對農民是無利的。平常下去收玉米,很多種地的都是六七十的老人,他們自己拉不動玉米,少賣一分二分錢把玉米交給我們,我們拉去糧庫上交,我們能掙口飯錢,他們也比較方便。我們干的時間長了,還能跟農戶隨時溝通玉米價格。原來我走的一些村子,對我評價還挺好,說我是“為人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