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相約自殺一生一死,男子經搶救脫離生命危險。日前,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此案,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七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經濟損失25916元。
情侶相約自殺一生一死,被告人吳某與被害人陳某萱于2002年前后因工作關系相識并發展成為戀人關系,后一直在東莞同居生活。在此期間,被告人吳某與被害人陳某萱合作經營毛料生意,且兩人都沉迷于賭博活動,因此欠下巨額債務,無法償還。2014年間,兩人無法承受欠下巨額債務的壓力,先后萌生自殺念頭,被告人吳某準備了用于自殺的滅鼠藥。
情侶相約自殺一生一死。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吳某與被害人陳某萱決定一同自殺,并由吳某攜帶事先準備的兌有氟乙酰胺類鼠藥的“勁酒”,后一同乘坐火車回到潮州市。到達潮州市后,被告人吳某與被害人陳某萱在某酒店入住。25日晚7時許,吳某拿出用于自殺的“勁酒”,由二人平分后各自服下。約半小時后,被告人吳某發現被害人陳某萱口鼻出現嘔吐等中毒癥狀,沒有對陳某萱采取相應措施,及時進行搶救,致陳某萱中毒身亡。案發后,被告人吳某被送往醫院搶救并脫離生命危險。
情侶相約自殺一生一死,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與被害人相約自殺,在有救助能力的情況下放任被告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并致被害人身亡,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鑒于其情節較輕,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請求判令吳某賠償其為陳某萱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喪葬費32395元應予認定。因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相約自殺行為引起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被害人對發生本案結果存在一定過錯,可減輕被告人吳某20%的民事責任,即被告人吳某賠償原告人經濟損失25916元。
審理該案的法官說,相約自殺行為不僅會對自己以及對方帶來傷害,還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相約雙方同時實施自殺行為的,若一方死亡而另一方未得逞,未逞者的行為如與對方的死亡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其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