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高玉倫被抓現場
在實施暴動越獄前,高玉倫還實施故意殺人犯罪一起,致被害人李德玉死亡;王大民還實施盜竊犯罪六起,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犯罪各一起;李海偉還實施故意殺人犯罪一起(未遂)。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高玉倫犯暴動越獄罪、故意殺人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大民犯暴動越獄罪、盜竊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人民幣;李海偉犯暴動越獄罪、故意殺人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后,王大民、李海偉不服,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高玉倫、王大民、李海偉的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