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李少紅和瓊瑤少受傷?
司馬平邦
12月4日,著名導演李少紅在自己的微博上甩出一篇重磅炸彈,因自己公司旗下演員楊洋(曾在電視劇《紅樓夢》中出演賈寶玉)越過經紀公司直接與電視劇《盜墓筆記》出品方簽訂演出合同,同時起訴5家出品方,包括歡瑞世紀影視傳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線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道行知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南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雖然12月4日中國內地A股迎來一個全線大飄紅,不過,我相信這則消息,對于上述被告中的上市企業的股價無疑是一個沉重打擊,當然對于剛剛栽在上市門口的歡瑞世紀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來說,可能更是雪上加霜。
你看,1個多月前,習近平總書記在文藝座談會上剛剛談到,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文藝產生了大量膾炙人口的優秀作品,同時也不能否認,在文藝創作方面,也存在著有數量缺質量、有“高原”缺“高峰”的現象,存在著抄襲模仿、千篇一律的問題,存在著機械化生產、快餐式消費的問題,強調文藝不能在市場經濟大潮中迷失方向;現在,李少紅導演在“聲明”中解釋自己為什么同時向另外5家公司發起訴訟時也說到:長久以來,娛樂行業存在著諸多不規范行為,很多時候,為了不傷和氣和人情關系,我們常常選擇息事寧人的方法。當寬容成為得寸進尺的資本,當忍讓成為變本加厲的籌碼,當善良成為被惡意利用的對象,是我們心寒的同時更讓人為這個行業的未來擔憂。
我覺得,有心者完全可以這樣講,是習近平的這次重要講話現在給了李少紅以及未來的其他文藝工作者敢于站出來,以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勇氣和信心。正如李少紅作為原告的這宗官司里的5家被告,它們為了讓自己的電影《盜墓筆記》可以用最小的成本得到演員楊洋,就越過與其有經紀約的榮信達公司,直接以跟演員簽下作品合同,其實,行為實施的時候,它們誰都清楚知道這是直接傷害原經紀公司的,肯定是違法的,但大家賭準的是演員的原經紀公司不是在發起訴訟時候直接倒在成本上,就是倒在繁復漫長的取證和訴訟過程之中,或者最后倒在判決結果的艱難執行上,為此,之前影視行業內的大多數公司即使受到此類的侵權,最終也會不得不將各退一步的法外合解作為一種約定俗成的方式,不如用什么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慰藉自己了事。
榮信達公司這次提出的索賠標的是900萬,若訴訟成功,且即使按這900萬判決,其實5家公司平攤這些賠償也不過是每家180萬,這對現在一部高投資電視劇的成本來說不過爾爾,這正好可以解釋目前在中國的影視行業里之所以此類侵權迭出,緣于這種違法成本太低。
而且,我們現在可以質問的是,李少紅能這么容易得到這訴求中的900萬嗎?
看來,現在離文藝界海清河晏之日尚且遙遙無期呢。
除此之外,還得回到習近平總書記在文藝座談會上的談到的那句“文藝在市場經濟大潮中迷失方向”,比如,幾年前華誼兄弟公司上市,造就其旗下股東和管理者可以瞬間成為億萬富翁,應該說,模仿華誼兄弟,靠資本運作的力量造就下一個上市神話成了影視行業內許多公司新的經營方向,而在業內存在時間并不長的歡瑞世紀影視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它們不但將產品鎖定在《盜墓筆記》這樣高投入的大制作,希圖用資本的力量瞬間聚攏起巨大的明星資源,爆炸性地“炸開”公司上市獲利的大門,該公司與楊洋越過李少紅公司私下簽訂的這份合同,只是這種“爆炸性”經營行為的一個小動作而已――但又不得不遺憾地勸造這樣的公司一句,你們的眼睛只看到了華誼兄弟公司上市的爆發一刻,而看不到人家的成功其實還有浸淫業內十余年苦心孤詣經營的歷史,看不到人家為那些曾經艱難的歷史付出的更為巨大的經營成本,尤其是對明星資源的經營上,往往這種“歷史成本”才是最重要的。
其實,我覺得若能換一種思路,完全還可以在法律途徑最后解決之外有另一種更為合理的保護權益所有人的方式,即如國家廣電總局這類行政主管機關可以從中發揮更大的作為,而不是像第三方一樣旁觀這漫長的訴訟官司到底會有什么結果。
最近,廣電總局也出臺了有關對如涉黃涉毒等非法行為的個別所謂“劣跡藝人”的“逐客令”,但令人不明白的,其實在藝人個人的非法行為頻繁發生的背后,多有業內公司的種種劣跡在做前提,劣跡藝人只是行業內的小泥鰍,而劣跡公司才是把這個行業一湖清水攪渾成一潭泥淖的大鱷魚,但只有把水攪得越渾,那些業內大鱷才有更多賺快錢的機會,甚至因為違法成本低和訴訟過程長的原因,很多業內的劣跡公司還會把因此類訟訴、爭執在媒體上造成的傳播轟動作為自己的商業營銷手段,比如,在12月5日開庭的瓊瑤訴訟于正公司的知識產權案中,后者作為被告,其公司出品的電視劇產品一直廣受侵害知識產權的詬病,但我們眼睜睜看到的卻是于正及其公司一步一步在這種詬病中借媒體的轟動發了大財,混成了業內大鱷。
說實話,我認為,如廣電總局這樣的行政和權力機構,以及在這個行業內同樣擁有重要話語權的如電視臺這類的傳播機構,對劣跡公司的制裁手段的缺位,也是造成今天這種現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發起訴訟易,解決訴訟難,李少紅接下來要面對的可能是一個相當繁復漫長的訴訟和執行過程,其實,即使這樣的一個過程存在著,對業內那些權益被侵害的原告方本身就形成另一種傷害,試想,如果這時候行政權力機構和傳播機構能夠將劣跡公司的標準直接限制在法院準予立案的關口,從而加大對業內侵權行為的威懾,應該說在中國影視產業的現行條件下,對如李少紅和瓊瑤這些受到侵權的權益人來說正是一種實實在在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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